寶雞市中醫藥產業聯合會 會費收繳及管理辦法 |
[ 信息發布:本站 | 發布時間:2017-09-07 | 瀏覽:2760次 ] |
第一條為做好寶雞市中醫藥產業聯合會(以下簡稱聯合會)會費的收繳、使用與管理工作,根據民政部門關于社會團體會費的有關規定和《寶雞市中醫藥產業聯合會章程》,制定本辦法。 第二條按期繳納會費是聯合會成員應盡的義務,聯合會成員繳納的會費,是聯合會經費的主要來源之一。 第三條 會費的收繳、管理與使用應堅持量入為出、遵章守法、厲行節約的原則。 第四條 聯合會成員自愿繳納會費超過年度會費標準的,應予以鼓勵。 第五條 聯合會成員于每年9月30日前繳納當年會費,新聯合會成員于入會批準之日起1個月內繳納當年會費,其收到入會通知之日在下半年的,可按照標準減半繳納。 第六條 會費標準 (一)理事長單位15000元/年; (二)副理事長單位10000元/年; (三)理事單位5000元/年; (四)聯合會成員單位1000元/年。 第七條 會費由秘書處負責收取及管理,并開具《社會團體會費統一收據》。本會日常經費開支由秘書長審批,重大活動或主要項目開支由理事長審定。 第八條 聯合會成員因特殊情況需減免會費的,可向聯合會提出申請,由聯合會理事會討論決定是否準予減免。 第九條 對于1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的聯合會成員,被視為自動退出聯合會聯合會成員,不再退還其繳納的會費、資助和捐款。 第十條 會費應按照聯合會的宗旨在以下范圍內使用: (一)會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,不得在聯合會成員中分配。 (二)聯合會成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以及以聯合會名義召開的其它會議費用。 (三)聯合會專職人員的工資、福利、社會保險等及聯合會所需辦公設施和用品的支出。 (四)聯合會網站、微信公共平臺等開辦運營費用支出。 (五)其它合法支出。 第十一條 財務收支情況由秘書處定期向聯合會成員大會報告;在年檢時向國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會費收支情況,并按照業務主管部門和民政部門規定進行財務審計。 第十二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寶雞市中醫藥產業聯合會理事會。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寶雞市中醫藥產業聯合會2017年7月12日第一次全體聯合會成員大會表決通過,自2017年7月12日起施行。 寶雞市中醫藥產業聯合會 2017 年7月12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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